地质勘测资质注册账号之后为什么不能登录

地质勘测资质注册账号之后不能登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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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先注册,后登录。

2、系统超级不稳定,即使登录,将来也会经常断,“异常”情况很平常。

3、实在解决不了,找软件维护人员。也可以找测绘主管部门。

扩展资料: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以及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其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条例还规定,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2018年4月4日, *** 签署第6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18修正)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土地权属文件的,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土地权属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不一致的,或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文件的,税务机关根据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市、旗县人民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自治区人民 *** 确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 *** 批准执行。第五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执行。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3日自治区人民 *** 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内政发〔1988〕177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018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市场中介管理,规范市场中介执业行为,维护市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经济鉴证、咨询、培训、经纪以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

四测绘、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绍机构;

七商事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拆迁、 *** 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经纪等 *** 机构;

八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第四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条 市、区人民 *** 将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中介机构的发展政策,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第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管理,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市场监督、税务、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

市人民 *** 建立中介管理协调制度,确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的,有权向有监管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民 *** 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权机关投诉举报。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协助 *** 从事中介行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基本职能作用,提高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第二章 从业管理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执业。中介机构在本市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中介机构设立登记后应当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资格)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依法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在本市执业的,按规定向本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资格)备案手续,其执业活动应当与其资质(资格)相适应,并依法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未实行资质(资格)管理的中介机构在本市执业的,按规定向本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执业。

国家未实行资格管理的中介执业人员从事执业活动的,应当接受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知识培训。第十二条 鼓励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加入相应的行业协会。法律、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加入行业协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依法独立执业,并对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当事人有权依法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合法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中介服务项目属 *** 定价或者 *** 指导价管理的,应当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审批手续后方可收费。

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有偿购买,不得强迫中介机构提供无偿服务。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2018修改)

之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确保《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使用土地、进行建设。严禁未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建筑内部平面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备案。第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一并发放《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经验线合格的,方可施工。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挂规划许可证件的副本,公示规划许可证件正本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第六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配套设施、规定拆迁范围的拆迁情况等环境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建设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规划验收,并填写、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三)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四)规划规定的拆迁任务完成情况说明。

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

(一)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

(二)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

(三)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

(四)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第九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证件附件上签章。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验收或者经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单位守法情况档案。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除依法予以处理外,还应当 *** 违法记录。有违法记录的建设单位再建的建设工程,应当作为规划监督的重点。

对遵守规划法规和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名录。经公布的建设单位再建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规划验收,规划验收的结果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抽查。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规划监督公报制度。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公报,公布违法建设单位的名称、建设工程的名称及其所在位置、违法的时间和事实等。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十三条 对未经验线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补验。第十四条 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尚能及时纠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履行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履行;构成违法建设的,依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