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办理流程和办理条件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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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一、测绘资质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二、测绘资质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6.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测绘资质申报流程

1.系统注册

2.测绘资质申请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4.准予决定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拟准行政许可,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准予行政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6.领取资质证书

2021测绘资质申请流程

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测绘资质,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4、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测绘资质交流会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测绘资质交流会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资质交流会,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测绘资质交流会,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测绘资质交流会,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广东的测绘乙级资质办理指南

目前测绘资质新规只有甲、乙两个级别,丙级延续换证(乙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不同专业对应的办理条件不一样,可以同时申请多个专业的资质,人员是可以共用的,目前难度不大,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办下来了。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自然资源部将通过网上受理,并采用以下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所申请测绘资质类别等级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申请信息等通过本机关网站公开。

(二)引入第三方机构作技术性审查。

(三)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议。

(四)部机关内部会审。

漯河市国土资源局

漯河市位于河南省中部偏南,伏牛山东麓平原和淮北平原交错地带,地理坐标为北纬33°24′~33°59′,东经113°27′~114°16′。1948年设立县级市,1986年升格为省辖市,2003年被列入中原城市群;辖临颍、舞阳两县,以及源汇、郾城、召陵3个区和1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全境东西长76公里,南北宽64公里,总面积2692平方公里,总人口257万人。

李新桢 党组书记、局长

吕鸣艺 党组副书记、调研员

林文艺 党组成员、副局长

梅迅奇 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幸生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秋锁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高彦伟 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李新桢简介:河南叶县人,1962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78年3月参加工作,1989年3月入党。1978年3月~1979年8月,在叶县廉村乡当知青;1979年8月~1982年9月,在武汉冶金医专医疗系学习;1982年9月~1988年1月,任冶金部河南地质勘探公司二队职工医院医生、副院长;1988年1月~1989年3月,任平顶山市新华区经贸委科员;1989年3月~1992年1月,任平顶山市新华区监察局科员;1992年1月~1994年6月,任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办事处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兼党委秘书;1994年6月~1995年5月,任平顶山市新华区监察局副局长;1995年5月~1997年12月,任平顶山市新华区监察局副局长、正科级监察员;1997年12月~1998年7月,任平顶山市新华区青石山办事处党委书记;1998年7月~2000年6月,任平顶山市新华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2000年6月~2001年8月,任平顶山市地质矿产局副局长;2001年8月~2002年4月,任平顶山市地质矿产局党组成员;2002年4月~2007年3月,任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7年3月~2009年9月,任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9月至今,任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局机关设办公室、人事宣教科、财务统计科、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监察科、矿产资源与规划管理科、用地审批与土地利用管理科、地籍与测绘管理科(挂行政审批服务科牌子)等9个科(室),设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土地储备中心、地产交易所、国有土地管理所、土地勘察测绘队、土地评估所、城市地理信息中心7个直属事业单位,市区设郾城、源汇、召陵、经济开发区4个分局。

【土地资源】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全市土地总面积26.92万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9.11万公顷,园地面积0.06万公顷,林地面积0.86万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4.61万公顷,交通运输用地面积0.95万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1.23万公顷,其他土地面积0.1万公顷。19.11万公顷耕地中,基本农田15.91万公顷,保护率83.3%,人均耕地1.1亩。

【矿产资源】漯河市已探明的矿产资源为岩盐,主要分布在舞阳县境内,面积80平方公里,总储量为400亿吨,居全国第二位。

【规划计划】2010年,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漯河市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为184公顷,其中,耕地127公顷。全市共报批土地134.3716公顷,其中,耕地126.7695公顷,没有超计划批地。全市上报省政府批准和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违法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全面完成了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市政府6月批准了全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月,县、乡级规划成果全部上报市局备案。

【耕地保护】2010年初,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耕地保有量指标不低于18.9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91万公顷。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2010年末,全市耕地面积为19.11万公顷,高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5.91万公顷,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2010年,全市共完成2009年新增费项目2个,整理土地2.35万亩,新增耕地754.35亩;新申报2010年新增费项目2个,整理后可新增耕地947.7亩。竣工验收了郾城区李集乡、召陵区邓襄镇等6个土地整理项目,以及4个2007年度、2个2008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费项目。

2010年,全市通过各级财政自筹资金完成补充耕地储备项目7个,新增耕地面积224.31公顷,均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核查确认。全市共立项补充耕地储备项目11批,新增耕地5740.8亩。全年报批用地全部实现了“先补后占”,补充耕地361.6公顷,其中,自行补充耕地224.3公顷,易地补充耕地137.3公顷,连续11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节约集约用地】2010年,按照国土资源部部署,扎实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市政府召开了动员会,成立了市长任组长的创建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漯河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临颍县、经济开发区确定为河南省创建活动试点单位。成立了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制订了实施方案,逐宗摸清了2009年底前批而未供土地底子,并列出推进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月通报制度。全年共处置批而未供土地4579亩,区位调整613.3亩,有效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解决了一些急需用地项目的用地难题。加强合同监管。每宗合同签订时,在出让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交款具体时间、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相关违约责任。对没有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的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下达限期催缴书,逾期不缴的,送交漯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注销合同,并没收保证金,由政府收回重新处置。全年没有出现一例违约不缴土地出让金情况。加强土地批后监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市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已供土地建立台账,逐步实行“挂牌施工”现场公示制度,方便社会监督。

【服务重点项目建设】2010年,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各县(区)政府,确定全市重点项目51个,实行分包领导责任制、内部联审联批制;全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双保”行动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主动同项目用地单位联系,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对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及时预审,及时组织材料进行报批,对报批后的土地及时供地,保证项目单位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确保了全市51个项目及时落地,没有一个重点项目因用地问题而影响开工建设。完成了石武高铁客运专线、漯阜铁路等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和黄河路东段开发建设任务。

【土地综合整治】2010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漯发〔2010〕1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漯办〔2010〕58号)。土地综合整治第一批经省批准的11个试点村全部启动,截至2010年底,完成旧村拆迁924.8亩,已复垦590亩;新村建设完成354亩。上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5个,面积3469亩;已挂钩2批次,面积964亩。

【保障农民权益】及时修订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漯河市人民政府及时调整了2002年出台的《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漯政〔2002〕35号),并以漯政〔2009〕85号文发布实施。调整后,附着物补偿标准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同时,按照实际情况对年产值标准进行了调整,年产值从每年960元提高到2000元,增长1倍多,有力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2010年,漯河市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地计划面积346.5亩,年底已供应保障房用地面积301.2亩,完成率87%。信访稳定工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完善了局领导分片包干制度,建立起“领导抓、抓领导”的信访稳定机制和工作长效机制。全年共受理来信来访62起,“12336”举报40起,上三级交办13起,现已全部结案,结案率达100%,做到了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土地市场建设】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等有关规定,全年出让土地68宗,199万平方米,出让总价款8.3亿元。与2010年相比,总价款增长19%。建立岗位、联动征收等制度,全年收缴国有土地年租金152万元。

【基础工作】全面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各县(区)第二次调查成果(农村部分)已于2010年9月顺利并入国家库,城镇部分通过省级预检。市级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覆盖全市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资料。加强日常登记发证。共办理国有土地登记2616宗,其中,他项权利登记95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2521宗。积极开展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基础上,除个别行政村有所有权纠纷以外,基本完成全市1245个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发了1884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实现了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市政府印发了《漯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各县(区)现基本完成了漯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后,各县(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铺开。测绘管理逐步规范。成立了机构,完成了12家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开展了国家版图意识和地图市场专项检查。积极服务重点项目用地测绘工作,确保了西客站、移民安置点、漯阜铁路拓宽等重点项目的测量工作圆满完成。信息化建设,完成了建设用地监管系统运行环境搭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正式运行。完成了市局政务管理系统建设,电子政务系统建成启用。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全年共投资300余万元,新建乡所11个,为市区22个乡所配备巡查专用车,配备了51台电脑,政务信息网络覆盖各乡所。制定了动态巡查制度,每月对乡所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暗访,并进行通报。全市51个乡镇国土资源所,41个达到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优秀或达标标准,达标率80%。

【矿产资源管理】《漯河市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于2010年12月22日通过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勘察和采矿许可证持证率100%,辖区内矿产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率达到100%。按时准确出具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初审意见。建立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台账,足额按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地质灾害防治】制定下发了《漯河市2010年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市局要求,各县(区)分局也制订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到了组织体系健全,应急指挥联络畅通。各县(区)分局组织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了排查,并于9月7日根据河南省地质灾害预警中心雨情通报启动预警机制,对舞阳县保和等乡(镇)发布了灾害预警,并在电视台滚动播出。组织企业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市局组织有关专家于12月16日进行了初审。没有出现因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事件。

【人事与干部队伍建设】2010年2月,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局行政机构改革完成。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严格按照岗位设置有关要求,于11月底上报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意见,12月漯河市人事局给予批复。认真开展学习型机关建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和年初制订的学习计划,全年共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3000余人次;观看各类讲座8场次;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种培训65人次;邀请省国土资源厅主要业务处室领导就土地新政举办全系统业务培训班,为有效推广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法规提供了良好的理论辅导与工作指导。

【执法监察】2010年,开展了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全市拆除复耕违法用地354.3亩,给予党政纪处分1人,移送司法机关6人,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用地行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从10.1%下降为6.7%,低于省定10%的目标。本年度立案查处违法用地56宗,面积27.36公顷(耕地27.16公顷),结案56宗,结案率100%。其中,历年隐漏案件立案28宗,面积19.84公顷(耕地19.84公顷);本年新发生案件立案28宗,面积7.52公顷(耕地7.32公顷)。动态巡查制止25宗。与2009年相比,立案查处宗数、面积分别下降69%、40%。全市全年无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从重落实责任追究机制。按照15号令和漯河市纪委、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出台的《漯河市乡、村两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乡(镇)、村,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前4个月新发生违法占地较多的两县政府发送了“警示告知函”,对两县的县局领导进行了警示约谈,2名所长分别给予撤职和警告处分。国土资源协管员制度得到落实,加强了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队伍建设。2010年,全市有协管员1245人。

【“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全面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党组重视,机构健全,方案科学,在岗位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中,紧紧围绕权力运行,抓住“排查、化解、防控”3个环节,深化开展了廉政风险点排查防控工作。全局共查找个人岗位廉政风险点3110个,制定防范措施3232条;部门及科室廉政风险点635个,制定防范措施673条,分别涉及监督权、执法权、管理权、领导权、人事权和财务权6大类,初步建立了一套从源头上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的工作机制。11月19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廉政风险点排查防控工作经验交流会在漯河市召开,经验在全省推广,其做法作为全省唯一的地市被中纪委网站转载。

(刘云召)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交流会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测绘资质交流会,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测绘资质交流会: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测绘资质交流会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