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丙级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越全越好,急!

测绘单位可以申请很多专业的丙级资质。业务很全面的单位估计很少。测绘局只会批准部分测绘资质。只有批准才可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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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有如下:

一、摄影测量与遥感,

二、工程测量,详细如下:

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城乡规划定线测量

4、城乡用地测量

5、规划检测测量

6、日照测量

7、市政工程测量

8、水利工程测量

9、建筑工程测量

10、精密工程测量

11、线路工程测量

12、地下管线测量

13、桥梁测量

14、矿山测量

15、隧道测量

16、变形(沉降)观测

17、形变测量

18、竣工测量

三、地籍测量

四、房产测量

五、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六、海洋测绘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等级及承接业务的范围有哪些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等级分为工程测绘资质承包范围: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测绘资质承包范围;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具体范围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测绘资质承包范围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业务(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工程测绘资质承包范围,其规模不受限制(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项目除外)。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甲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乙级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乙级及以下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丙级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丙级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承担相应的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的条件都直接适用于工程施工,特别是现代建筑层数高、吨位大、功能复杂,对建筑施工的要求很高,一般的建设条件是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求的,需要事先对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状况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并提供相应成果和资料,以满足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的需要。

工程勘察资质属于比较重要的资质类型,一个一类综合性的资质,拥有不同的建筑资质类型,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同的工程勘察资质类型对企业的条件要求不同,对应的承担业务范围也不同。

如何扩大工程施工范围?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和劳务资质只有一个资质等级,所以在拥有资质证书后可以开展相应的工程业务,这里的资质升级主要是针对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企业要 进行更大范围的工程勘察业务,需要办理资质证书,资质升级需要符合资质标准的要求,建筑企业还需要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另外,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还有工程业绩要求,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要求企业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各不少于5项,水文地质勘察或工程测量甲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可以看到工程勘察资质承担业务范围要求,根据建筑行业规定,企业能在自身的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工程业务,是不能越级开展业务的。所以有需要的企业可以通过资质升级取得更高级别的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