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书怎么写

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1、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2、须有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三、附件(甲级单位一式两份,其他单位一式一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3、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5、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6、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单位住所证明(复印件)

8、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9、领取新《测绘资质证书》时交回原《测绘资格证书》正、副本

10、如原证书遗失的须有在公众媒体上的声明

11、其它

申请测绘资质的详细流程

测绘资质审批程序流程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

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

一式四份,

并报电子文档一份;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

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任命或聘用文件、

合同、

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

测绘技术、

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

单位住所证明;

(九)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受理,

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由陕西省测绘局或其委托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实地核查。

陕西省测绘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局领导批准,

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按照国测法字[2004]4

号文件办理。

经审查,

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测绘资质申请表》

上填写理由,

并在

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符合条件,

经审查批准的,

应当于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测绘资质证书》

及有关文件。

申请受理部门:

陕西省测绘局法规处

跪求《测绘资质申请表》第13、14页内容范文(详细内容 如何填写)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

1、档案主管部门认证认可文件或取得相应考核的文件

2、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目录:一、测绘档案室职责

二、档案移交接收发送制度

三、档案统计制度

四、测绘成果及资料归档要求

五、档案管理条例

六、档案室工作程序

3、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机构、人员情况:档案管理共设二人,一人负责数据及电子文件,另一人负责图纸文件,两人均经过专业的培训。

4、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说明: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室,拥有专业的存档库房、标准化档案柜及电脑二台。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

1、质量检验机构情况:

公司设有质量检验组专门从事成品检验和生产过程操作规范性等合格性认定工作。所有测绘产品的生产过程都得到质量检验组的监控,最终测绘产品都经过质量检验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成品交付使用。

2、质量检验机构人员情况:

质量检验组共有三人,组长1名(由副总工担任),质检验员2名(经验丰富的工程师)。测绘产品相关检测技术人员均经过质量管理和测绘产品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3、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测绘工程质量目标管理细则

二、测绘安全管理规范

三、测量成果质量要求

四、测量成果归档要求

4、所通过的国际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取得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文件(复印件)

5、有关质量管理情况的说明

公司以人为本,以顾客为中心,使用严格的过程管理方法,引入先进管理技术,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确保提供给顾客满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

建立有在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办、项目和施工小组等多级专门质量管理和人员,专门从事资料、生产与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程序文件和规范的制定,制度和规范的实施检查和产品质量监查与验收等质量保证工作。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保证测绘成果成图质量,做好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方可承担测绘任务。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的资格审查工作;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工作。第四条 《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五条 《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制定。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2、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3、有固定的生产单位住所地;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是法人单位或者独立建制的单位。第七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等。第八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分级进行。

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四份;

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测绘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3、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复印件);

4、主要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5、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报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成图或者技术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个体测绘业者,应当同时提交资产证明和乙级以上测绘单位的技术担保证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正。

1、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资格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最后审批意见并于三十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评审不合格的,在评审后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退回申请单位。

2、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二十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另行处理。

(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甲级单位初审材料后,组织进行资格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最后审批意见并于三十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评审不合格的,在评审后三十日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第十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第十一条 甲、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