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负责实施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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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中心、质检站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质检站受质检中心的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质检中心、质检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测绘主管部门或者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下达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在测绘资质审查认证及年度注册工作中,承担有关测绘标准实施监督、质量管理评价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三)受用户的委托,承担测绘项目合同的技术咨询及产品质量检验、验收。

(四)按照授权范围,承担有关科研项目及新产品的质量鉴定、检测、检验。

(五)承担测绘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六)向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定期报送测绘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任职资格考核。达到合格标准,取得《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员证》的,方可从事测绘产品质量检没祥历验工作。

第十六条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为抽样检验,其工作程序和检验方法,按照《《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执行。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结果,按“批合格”、宴滚“批不合格”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质检中心、质检站对监督检验结果的独立判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把测绘标准执行情况、仪器计量检定情况 、质量管理情况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作为测绘资质审查认证及年度注册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由下达监督检验计划的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后,对社会公布。省级监督检验结果,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用户有权就测绘产品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向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测绘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枯搜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质检中心或质检站,对测绘产品质量进行仲裁检验。

山东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维护国家、用户梁蔽誉和测绘单位的利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我省测绘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产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用各种测绘方法获取并为社会提供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地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各种测绘图件、影像、数据、标志及其它测绘资料。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其测绘产品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验。第四条 山东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省测绘质检站)是全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省测绘质检站在行政上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在业务上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第五条 省测绘质检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新产品的鉴定检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

(二)承担测绘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和产品的的委托检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

(三)负责对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检验。第六条 省测绘质检站根据工作需要和监督检验计划,制定监督检验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省测绘质检站承担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项目为:

(一)大地测量橡段;

(二)摄影测量和遥感测绘;

(三)工程测量;

(四)地藉测绘;

(五)水域测量;

(六)地图制图和地图制印。第八条 省测绘质检应当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技术设计书或合同书等,对测绘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第九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行以抽样检验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验制度。抽样检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被检验单位应当向省测绘质检站提供下列资料或样本:

(一)产品样本;

(二)技术设计书;

(三)测绘器具计量鉴定资料;

(四)有关计算成果与图件资料;

(五)技术总结和验收检查报告。第十一条 用于监督检验的测绘产品样本由被检验单位无偿提供;对不便携带的抽检产品样本,由被检验单位按要求送交指定地点。

检验后的产品样本,由省测绘质检站退回被检验单位或存档保存。第十二条 省测绘质检站抽出样本后,按预定的检验方案对测绘产品样本进行检验,并填写检验结果记录表,出具检验报告。第十三条 检验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绘产品的概况;

(二)检验方案和检验方法;

(三)检验数据统计;

(四)对产品质量的判定和对检测结果的分析;

(五)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意见;

(六)对提高产品质量的建议。第十四条 省测绘质检站应当根据检验结果,对抽检的测绘产品质量作出批量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结论。第十五条 省测绘质检站应当在检验结束后15日内,将检验结果和评定结论通知被检验单位的主管部门,并将检验结果和评定结论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经评定合格的产品,可以向社会提供使用;不合格产品由被检验单位的主管部门处理,并在限期内报省测绘质检站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向社会提供使用,复查所需费用由被检验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被检验单位对监督检验结果和评定结论有异议时,可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省测绘质检站申请复检。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 省测绘质检站依法进行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检验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第十九条 测绘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对拒绝接受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测绘单位,由省测绘质检站提请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次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由省测绘质检站提请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并可吊销其测绘并漏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 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测绘或者伪造测绘成果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坐标测绘的资质要求

涉及到司法鉴定,一般的测绘公司是不能承担的,只能由司法部门委托省级及以上祥颤携的测绘产谨伏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洞蔽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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