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所需的资质证书有哪些
实验室专职人员技术人员职称证明、检测人员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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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验室负责人为具有三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的工程师或 者高级工程师;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 人,专职试验人员3 上,且取得检测人员上岗证。
(二)具备相应的试验设备,并应具备水泥软练设备一套;外加 剂试验设备;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渗透仪。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试验资料;相应的试验标准、 规范、试验方法。
林地测量需要什么资质
资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根据申报资质单位的资历、机构编制、技术力量、业务水平、技术装备和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资质认证。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的原则。第二章 资质认定第六条 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第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四)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六)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第八条 国家鼓励实验室、检查机构取得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检测、校准和检查能力符合相关国际基本准则和通用要求,促进检测、校准和检查结果的国际互认。第九条 申请计量认证和申请审查认可的项目相同的,其评审、评价、考核应当合并实施。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当简化相应的资质认定程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第十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范围内正确使用证书和标志。第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其他技术条件和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利用资质认定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评审、评价或者考核。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核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对申请核实的事项予以确认。第三章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第十三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第十五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第十六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第三方检测机构都具有哪些资质认证
第三方检测机构需要的资质有:CMA、CNAS、CMAF等资格认证。第三方检测机构要求必须有CMA和CNAS两个认证的。另外还有一个情况就是,食品检测的机构必须要持有一个CMAF资格认证。
CMA资格认证,要求必须要有取得计量认证的一个合格证书,还有就是认证合格证书它的一个产品的质量检验。当然了,也可以去严格的按证书上所说的去检验。
第三方检测机构又被叫作公证检验。是由第三方机构他们以公正、权威的并非是当事人的身份,根据法律和合同去进行的一个这样子的检验。再然后就是所说的CNAS,CNAS资格认证它是由我们的国家认可的一个专业的证书。在一个就是CMAF,也就是食品检验机构的一个必需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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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实验室资质,需要什么材料
一、管理要求林业实验室认证资质要求的准备1成立工作机构2确定申请项目及检测能力3确定人员3.1确定授权签字人每个实验室至少应有两个授权签字人。3.2明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3.3培训与任命内审员及质量监督员。4管理体系林业实验室认证资质要求的建立与运行4.1编制、下发与宣贯质量管理体系文件4.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试运行与改进。一般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至少运行3个月才能进行计量认证评审。5评审前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5.1内部审核5.2管理评审。6提出申请凡申请计量认证林业实验室认证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需提前6个月向发证部门提交申请材料6.1《计量认证申请书》6.2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证明文件6.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林业实验室认证资质要求的证明文件6.4质量手册6.5程序文件6.6典型检测报告7现场评审汇报材料林业实验室认证资质要求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本单位的机构简介、组织机构、人员结构、申请认证的技术能力领域及项目数、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开展能力验证及实验室间比对的情况、人员培训情况、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为迎接现场计量认证评审组的准备工作情况等。二、.技术要求的准备1人员培训与考核1.1制定培训计划1.2计量认证基础知识的培训1.3检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2技术能力准备2.1新开展检测/校准项目的评价确认2.2非标准方法的确认2.3现场考核项目的准备。3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与校准3.1编制仪器设备一览表3.2仪器的计量检定、校准及验证3.3计量仪器的标识化管理3.4装置、设施的标识化管理3.5编制仪器检定周期表3.6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4档案管理26类档案应包含的内容罗列如下供参考4.1组织管理:至少应有法人任命文件、机构成立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框图、各类人员任命文件、人员一览表、检测能力一览表法人授权证明。4.2外来文件:上级各部门的文件按时间记录。4.3内部文件:包括任命文件、所开展的活动文件等。4.4质量体系:各种版本的质量体系文件。4.5内部审核:审核计划表、内审员委派表、内审记录表、审核报告、不符合报告。4.6管理评审:评审计划表、评审报告、评审签到表。4.7人员培训:培训计划表、培训记录表、培训考核计划表、培训考核记录表。4.8人员技术档案:每人一个档案应有学历证明、培训考核证明、资质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等。4.9环境控制:环境监控记录、内务管理检查表。4.10标准方法及标准查新:现在使用的有效的标准目录和定期标准查新的证明。4.11量值溯源:周检计划表、相关合格证书。4.12能力验证及比对试验:验证计划表、验证评审报告、试验计划表、试验结果分析报告。4.13新项目管理:项目申请表、项目评审表、项目验收表、能力分析表。4.14文件控制:文件审批表、文件修改申请、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文件修改通知、文件销毁记录、文件总目录。4.15报告发放及更改通知书:报告发放记录表、检测报告更改申请表、对……报告的补充。4.16分包:分包分评审表、分包协议书、分包情况登记表。4.17抱怨及服务客户:顾客满意度调查表、顾客信息反馈表、申诉登记表、申诉处理表。4.18设备管理:购买申请表、验收报告、使用记录、报废申请表、维修记录。4.19服务和供应:采购申请表、采购计划表、供应商评价表、合格供应商登记表、材料验收单。4.20例外许可:例外许可申请表、例外许可评审审批表。4.21不合格工作及纠正预防措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表、改进纠正和……实施情况表。4.22抽样及样品处置:抽样委托单、样品处置表毒品危险品处理表。4.23自校:自校检定方法、自校检定记录。4.24标准物质:标准物质证书。4.25期间核查:期间核查方法、期间核查记录。4.26其它:如测量不确定的评定等。
实验室资质申请需要什么手续
实验室要申请资质认定,都需要提交材料: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2、典型检测报告(2份)3、质量手册(1份)4、程序文件(1套)5、其它证明文件:(1)独立法人实验室: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首次、复查);(2)非独立法人实验室: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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