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团御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塌败岩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枯雹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负责实施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质检中心、质检站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质检站受质检中心的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质检中心、质检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测绘主管部门或者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下达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在测绘资质审查认证及年度注册工作中,承担有关测绘标准实施监督、质量管理评价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三)受用户的委托,承担测绘项目合同的技术咨询及产品质量检验、验收。

(四)按照授权范围,承担有关科研项目及新产品的质量鉴定、检测、检验。

(五)承担测绘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六)向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定期报送测绘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任职资格考核。达到合格标准,取得《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员证》的,方可从事测绘产品质量检没祥历验工作。

第十六条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为抽样检验,其工作程序和检验方法,按照《《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执行。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结果,按“批合格”、宴滚“批不合格”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质检中心、质检站对监督检验结果的独立判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把测绘标准执行情况、仪器计量检定情况 、质量管理情况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作为测绘资质审查认证及年度注册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由下达监督检验计划的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后,对社会公布。省级监督检验结果,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用户有权就测绘产品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向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测绘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枯搜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质检中心或质检站,对测绘产品质量进行仲裁检验。

测绘的工作计划

一、切实加快数字中国建设速度

1.全面推广数字城市建设。认真总结数字城市建设和应用经验,加大数字城市建设推广力度,择优推广约50个数字城市。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建共享、协同服务”的思路,整合系统内外力量,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开展“数字海南”等数字省区的示范建设工作。

2.加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主节点建设,初步实现多级互动、协同服务的功能。完善平台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应用示范。指导各地开展平台分节点和信息基地建设,开展10个左右的省级分节点建设试点。

3.抓好重大测绘项目组织实施。完成西部测图、1:5万数据库更新主体工程建设。扎实推进海岛(礁)测绘一期工程实施。全面启动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快地方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建设和推广应用,加快推进xx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整体应用服务。加大1:1万地形图更新和相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力度。

4.支持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继续组织实施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补助经费项目,促进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发展。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新疆、西藏地区基础测绘工作,提高新疆、西藏地区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二、切实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5.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研究提出加快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出台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开展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继续支持黑龙江、武汉等产业基地建设,实施一批地理信息应用示范工程,鼓励产业扩大规模、拓展领域、优化结构。

6.妥善处理保密与应用的关系。力争出台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大力推进地理信息要素细化分层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规范地形图保密技术处理,联合国家保密局、总参测绘局启动《测绘管理工作国派首喊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修订工作。

7.促进尘野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完善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和运行机制,逐步推广到市县测绘部门和测绘企事业单位。研究制定测绘成果共建共享管理办法和制度,大力推进测绘成果汇交。落实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合作协议,推进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完善。健全测绘档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完善测绘成果入库机制。加强国内外地理信息资源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三、切实提高测绘依法行政水平

8.落实测绘管理职责。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工作重点放在进一步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激发产业活力上来。按照“模式基本统一、上下基本一致、力量不能削弱、职能必须强化”的思芹雀路,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测绘发展的实际,积极促进地方测绘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强化市(州)、县(市)测绘管理机构管理职能。

9.加强测绘法制建设。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地图管理条例》立法有关工作,争取2011年出台。继续完善《测绘质量管理条例》送审稿。组织开展《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修订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地方基础测绘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做好测绘法律法规后评估的准备工作。

10.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做好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及先进表彰工作,并向国务院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加强互联网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和防范工作,完善监管机制。做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总结五年来的成绩、经验并表彰先进。开展中小学地理类教材地理分区科学界定研究。开展以教辅地图为主的地图市场检查,力争世博会期间不出现“问题地图”。

11.加强测绘行政执法。加强测绘行政执法监督和指导,进一步完善测绘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监管,组织开展全国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加强面向全社会的测绘质量监督、测绘计量、测绘仪器检定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全国重大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抽查。

12.提高统一监管水平。进一步研究新形势下测绘资质管理的范围和方式,完成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研究建立测绘市场动态监管制度,推进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测绘资质巡查制度。搭建测绘行业交流服务平台,凝聚行业共识,促进行业发展。组织开展全国十大高山高程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测绘资质的哪些内容

你好,燃迟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注册资金、办公场所、仔缓仪器设备、技术人员、测绘业绩、质量保证、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经营行为等方面。念段模

希望可以帮到你

测绘自查报告5篇

【 #报告# 导语】忙碌而又充实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看这段时间的工作,有惊喜,也存在着问题,是时候好好地记录在自查报告中。以下是 无 整理的测绘自查报告,欢迎阅读!

1.测绘自查报告

一卖灶誉、对保密测绘成果的认识

测绘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础。保密好成果资料,不仅是做到了图纸资料不丢失、不转借、不擅自扫描复印、低价转卖等现象。更重要的是把做好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提高到事关国家安全、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危的高度认识上去了。要求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此项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队长管办总工协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展开自检自查工作。

二、测绘成果管理程序

我单位对测绘成果、地形图的管理程序是符合要求的,建立健全了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并把档案管理列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制定了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1、由测绘专业队提供的资料,首先按工程项目进行分类、编号,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认真验收,然后办理接交手续。

2、对于存放的档案资料,有专用柜、架进行排放,排放方法科学,便于查找。

3、地形图底图的保管,除底图需要修送晒外,不得外借。修改后的底图入库,要认真检查其修改、补充等情况。

4、存放的胶片、照片、光盘等,有特制的密封盒,按编号顺序排放在防火柜内

5、库房内设有防火和空气调节设施,温度、湿度符合规定要求。

6、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倒帐物相符。对于作废遗失等注销帐卡,要查明原因和保存依据。

7、保存档案有专门的库房并且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防中段火、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8、单位上任何领导都无权批字直接把测绘资料和成果转借其它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一切手续方可。若有借阅、使用图纸和测绘资料的单位和部门,必须首先提出申请,由大队领导、队总工签字同意后,方可到资料室(档案室)进行登记。登记时应说明图幅辩埋编号、资料编号和使用时间,并保证资料完整无缺。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到期必须按时归还。

9、借阅使用的单位及部门,必须对所借用的资料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不得损坏或丢失,到期按时归还。一旦出现意外损坏丢失情况,当事人应讲清原因,并写出书面材料,而且要有其他人作证,然后逐级上报各部门处理。

总之,此项工作的开展,使公司员工提高了对测绘成果保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发展完善了测绘成果管理制度,使测绘成果保密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为今后公司顺利的开展测绘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测绘自查报告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家保密局《关于开展全省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的通知》(皖国土资〔20xx〕327号)和省地矿局《关于开展全局系统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的通知》(地办〔20xx〕168号)要求,我院及时反应,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了涉密测绘成果保密工作专项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及时部署动员:

传达国土厅、地矿局通知精神8月16日,我院接收到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家保密局《关于开展全省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的通知》(皖国土资〔20xx〕327号),院领导高度重视。迅速转发通知至院属各部门,并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传达省厅、省局通知精神,共同商讨我院自查方案。

二、精心组织自查,突出重点、狠抓对关键环节根据省局通知精神,我院将自此自查工作分为三个部分:

(一)全面清理涉密测绘成果使用情况

我院自成立以来,发展迅速,业务上成果斐然,众多项目的背后是大量的地质资料的支撑,其中包括了相当一部分的涉密测绘成果。院保密委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联合总工办和各业务科室集中、全面地清理了我院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情况。我院有专门负责接受测绘成果的资料室,测绘成果尤其是涉密测绘成果的领用建立起了完善的台账体系,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私下复制、转让和转借的行为,未曾委托任何第三方开发涉密测绘成果或衍生产品,未曾向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擅自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所有涉密测绘成果均经过安徽省测绘局审批后购买,签订专项使用协议和责任书。整个保管和使用过程规范、严谨。

(二)继续规范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成果设备管理

在20xx年12月,省国家保密局对我单位的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专项检查中,我单位建立起的涉密设备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受到了参与检查专家组的肯定。今年院领导继续严格要求、持续规范,将计算机和其他涉密设备的管理纳入我院工作的重点。对各类扫描、复印等输出设备做了详细、明确的要求,建立健全了相关审查、使用、回收、销毁体系。

经自查,我院涉密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相关设备均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无使用任何具有无线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无在不同用途设备上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各类涉密设备均按规定备案、编号、加注统一标签后使用,并按照规定建立逐月自查、抽查台账。

(三)完善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工作

根据局下发的《安徽省地矿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我院在原先专人专管地质资料的基础上,严格要求各类涉密地质资料尤其是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在涉密测绘成果的领取审批环节、项目使用和交回清点等关键步骤下大力气,确保领取规范、使用严谨、交回及时。

通过此次涉密测绘成果保密工作专项检查,我院在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的保密管理得到了加强。在自查的过程中,我院始终坚持以查促管,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始终坚持以查促教,通过各部门的自查,进一步宣传《新保密法》,进一步规范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始终坚持以查促防,在自查过程中,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始终坚持以查促改,对发现的问题和死角,积极主动采取措施。通过此次自查,我院的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水平有了全面的提高,为我院更加有效的防止泄密事件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

3.测绘自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我公司成立于20xx年,并取得了省测绘局颁发的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我公司现有人员6人,有职称的4人,其它工作人员2人;我公司现有全站仪二台、微机6台、S3水准仪一台及华测RTK—x90一台。全体测绘工作人员受到工程测量专业培训,做到一专多能,完全能胜任本业务范围内的测绘工作,通过了县、市测绘管办的认定,取得了丁级测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测量。为新沂市的建设起到了重大作用。

二、测绘活动基本情况

我单位自开展测绘业务以来,由于为丁级单位,人员、设备相对还比较薄弱,所以我们严格按照测绘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进行工作,遇到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测绘项目就自觉回避,从没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也坚决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在接收到测绘项目后,坚决认认真真地独立完成,从不转包测绘项目,积极维护测绘行业的权威性。

三、测绘质量基本情况

1、我单位测绘产品主要是为城乡规划建设提供基础图纸,依照规程满足用户。测绘产品由于所涉业务范围较少、较小所以全部按照工程测量规范和地形图图式执行。并依法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2、产品生产过程中,我们始终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不断增强测绘人员的质量意识。作业时我们依照测绘质量责任制和相关的技术规范,就测绘过程中的选点、埋石、布控、控制测量、碎部测量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坚决依照规范进行操作,对不符合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更正。

3、对一些图件要求精度相对较低的用户服务时,我们的图件不仅可以满足于征占用土地使用,还可作为规划测量用图。用户反映较为良好,我们均提供数字图。

当然,在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充实测绘技术队伍、提高自身队伍人员素质、使测绘质量更上一层楼。

4.测绘自查报告

20xx年,我认真落实依法测绘工作各项措施,着力夯实依法测绘基础、创新工作机制,依法测绘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未出现违法测绘行为,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一、按时进行测绘资质申报,杜绝违法测绘行为

1、高度重视测绘资质管理工作。

我公司领导对测绘资质管理高度重视,并派专职人员管理。要求工作人员准确、准时提交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并把单位变更、仪器变更等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

2、杜绝违法测绘行为。

我公司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严禁以其他单位名义从事超越资质等级范围的测绘活动,也不存在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挂 靠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及无证测绘行为。

二、建立涉密地理信息保密管理机构,落实测绘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保密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

我公司领导为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性、安全性,专门建立涉密地理信息保密管理机构,明确了专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了涉密地理信息领用、接收、传递、使用、保管、销毁等保密管理制度。要求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杜绝擅自泄密地理信息行为。

2、建立、健全测绘档案管理制度。

落实专门档案室,强化了档案管理工作,确定了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并签订了档案管理责任书。

三、确保测绘成果资料完整规范,保障质量体系正常运行。

我公司测量成果审核实行三级检查二级验收制度,从草图到最终成图都要经过自检、组检及最终检查,确保了测绘成果各项指标的符合性。

总结回顾我公司近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我们的要求、期望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我公司有信心做好依法测绘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

5.测绘自查报告

一、对保密测绘成果的认识

我单位自从接到《关于开展大庆市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的通知》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随即组织召开了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在会议上,大家畅谈了做好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的重要意义,一致认为开展此项工作,非常及时也非常正确,有利于以后我们开展各项工作。测绘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础,保密好成果资料,不仅是做到了图纸资料不丢失、不转借、不擅自扫描复印、低价转卖等现象,更重要的是把做好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提高到事关国家安全、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危的高度认识上去。要求大家提高认识,并认真对待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展开自检自查工作。

二、测绘成果管理程序

我单位对测绘成果、工程平面图的管理程序是符合要求的,建立健全了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并把档案管理列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同时制定了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1、由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首先按工程项目进行分类、编号,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认真验收,然后办理接交手续。

2、对于存放的档案资料,有专用柜、架进行排放,排放方法科学,便于查找。

3、库房内设有防火和空气调节设施,温度、湿度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4、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倒帐物相符。对于作废遗失等注销帐卡,要查明原因和保存依据。

5、保存档案有专门的库房并且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同时采取了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6、单位任何领导都无权批字直接把测绘资料和成果转借其它单位和个人。转借时须履行借阅手续方可。若有借阅、使用图纸和测绘资料的单位和部门,必须首先提出申请,由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到资料室(档案室)进行登记,登记时应说明图幅编号、资料编号和使用时间,并保证资料完整无缺。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到期必须按时归还。

7、借阅使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对所借用的资料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不得损坏或丢失,到期按时归还。一旦出现意外损坏丢失情况,当事人应讲清原因,并写出书面材料,而且要有证人作证,然后逐级上报各部门处理。

总之,此项工作的开展,使我们极大提高了对测绘成果保密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完善了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制度,对保密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为今后的资料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单位将以此次自检自查为契机,在下步工作中认真总结,查找不足,进一步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美保密防护措施,全面提高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水平,为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做贡献。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测绘资质巡查工作抽查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测绘资质巡查工作抽查,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喊腔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测绘资质巡查工作抽查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备中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郑滚衫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