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中关于地理信息安全有哪些要求?
根据《测绘法》测绘资质标准可靠性的规定测绘资质标准可靠性,测绘地理信息应当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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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保密安全要求。测绘地理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测绘资质标准可靠性,其数据必须在保密的前提下使用和传输测绘资质标准可靠性,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测绘地理信息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其数据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3.数据备份和恢复要求。测绘地理信息的数据应当进行备份和恢复,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4.网络和计算机安全要求。测绘地理信息的数据传野戚输和存储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网络和计算机设备,保障数据的安庆轮全。
为测绘资质标准可靠性了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严格的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意识培养,规范数据使用、传输和存储的流程,严格限制数据的访问权限。
2.加强数据备份和恢复。制定完善的备份计划和策略,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誉脊信测试,确保数据的可用性。
3.加强网络和计算机安全。使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等网络安全设备,加密数据传输,定期进行漏洞扫描和安全审计。
4.定期进行数据安全评估。对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安全评估,发现和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提高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
5.强化数据使用的监管和管理。建立数据使用的审批和监管制度,加强对数据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数据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如何提高测定的准确度和测定结果的可靠性
检测结果是质检机构依据国家各级现行标准检验各类样品的质量向社会和政府部门提供的特殊“产品”,它还是技术监督部门、法院等单位执法的重要依据。关于检测结果的处理,在日常检测工作中发现几种不当做法:一是检测过程中记录的有效位数过少。特别是遇到以“0”结尾的数字时,不记录末尾的“0”,认为这样做不影响检测结果。实际上虽不影响检测结果数值的大小,但影响检测结果的有效位数,即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程度。
二是检测结果保留的有效位数过多。第一种原因是不懂有效数字的计算规则,无意中多保留,第二种原因是故意多保留,希望以此“提高”结果的准确程度。
三是在对外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提交各级主管部门的总结材料中照搬检验原始数据, 不知按检验方法要求合理保留检测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更不知按评判(限量值、指标值)标准换算计量单位,或换算计量单位时任意增减有效数字位数,这些做法都会影响检验机构的公正性、权威性。
因此质检机构的质量管理一个关键环节就是对检测结果的质量控制,它是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检验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并具有可追溯性的重要环节。
质检机构对检测结果质量控制的技术要点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1 严格数据处理与控制
计算机在科研、实验以及各方面管理上的应用已成为发展趋势,对检验机构而言,检验人员除了日常的检验工作以外,相当一部分时间花在仪器设备物资的管理上。另外在检验工作中,已广范利用微机进行数据采集、结果处理以及检验报告的输出上。如何借助计算机进行有效地科学管理?这就需要检验人员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经验,以及掌握计算机的实际操作应用,借助计算机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效实施。
2 正确记录测量观察值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检验人员由于概念模糊不清楚怎样准确无误的记录测量观察值,从而影响最终的检验结果准确性,正确记录测量观察值要掌握的原则就是:首先,要正确理解有效数字的概念,它是指测量中实际能测得的数字,包括全部准确值和一位可疑值。其次,记录测定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与所有计量器具、仪器设备的测定精度一致,不能郑尘任意多取或少取,这里的仪器精准度还包括标准物质的有效示值,下面对分析中常用的几类仪器、量具、标准物质举例说明。
(1)用分析天平(最小分度值为0.1mg)进行称量时,有效数字可以记录到小数点后面第四位,如2.1453g此时有效数字为五位;称取0.5687g,则为四位,用百分之一天平(最小分度值为0.01g)称取25克试样,应记录为25.00 g,记录为25g就是错误的。
(2)常量滴定管和移液管记录至毫升为单位的小数点后2位数字;2ml以下的微量滴定管,其读数应记录至毫升为单位的小数点后3位数字。也就是说滴定管最多可取4位有效数字,如10.23ml,有时只有3位,如5.23ml,有时也有2位与1位的,如0.48ml与0.03ml等。100~1000ml容量瓶应记录至小数点后1位数字,50 ml以下的容量瓶应记录至小数点后2位数字。如单标线A级50 ml容量瓶,准确容积为50.00 ml,有效数字为四位。比色管在检验中的稀释至刻度的操作可视同容量瓶的定容,可取4位有效数,但要注意的是其精度不如容量瓶。
(3)分光光度计最小分度值为0.005,因此,吸光度一般可记录到小数点后第3位,有效数字一般最多也只有3位。
(4)带有计算机处理系统的分析仪器,往往根据计算机自身的设定打印或显示结果,可以有很多位数,但这并不增加仪器的精度和可读的有效位数,在一系列操作中,使用多种计量仪器时,有效数字以最少的一种记录仪器的位数表示。因此,色谱类的一般取3位有效数字,最多取4位,如液相的紫外检测器其实就是分光光度计,气相类的如FID检测器,其实就是电流检测器,尽管仪器给出的信号值很多位,但其有效数与一般的电流表一样同时色谱的有效数又受制于进样针的有效位数,如气相的1.00微升,液相的20.00微升。
(5)买来的标准溶液一般是4位有皮芦效数,我们在稀释后特别是高倍数稀释后,一般要降低其有效位数方为合理。如是自己配制的标液,还要注意原配试剂的含量示值的有效位数,如其标明为≥99.95%,可取4位,如为≥99.9%,则只能取3位。
3 准确计算检测燃丛带结果
检验人员在检测中不仅要精确测定各种数据、正确记录,而且要按运算规则进行准确计算检测结果。因为检测结果数值不仅表示被测项目含量多少,还反映了检测方法、检验过程的准确程度,所以正确地处理检测数据至关重要。其一,检测人员对检测方法中的计算公式应正确理解,保证检测数据的计算和计量单位之间转换不出差错,计算结果进行自校和复核。其二,检测结果的有效位数应与检测方法中的规定相符计算中间所得数据的有效位数应多保留一位。
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1)首先根据测试过程中的分析方法和仪器精准确度,确定各参与运算的数值的有效位数,先进行运算,按《GB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进行修约,得出原始的检测数据这一过程要掌握有效数字的确认、数字修约和有效数字运算的原则。
有效数字的确认A.在确定有效数字的位数时,数字“0”是否为有效数字,取决于它在数据中所处的位置。在小数点前面的“0”只起定位作用,不是有效数字,数据中间和最后一位的“0”是有效数字。B.在分析化学中常遇到 pH、pM、pC等对数值,这些对数值的有效数字的位数只取决于小数点后数字的位数,而与整数部分无关,整数部分只起定位作用,不是有效数字。如pH4.70,其有效数字位数小数点后数字对数尾数的位数,因整数的位数对数首数只与真数10的方次有关。C.在计算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非测定值,如稀释倍数、浓缩倍数、分数等,它们的有效数字位数可以认为是无限多位的。D.第一位数字大于等于8的数据,其有效数字的位数可比该数据的实际位数多算一位。
数值修约原则《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规定了对数值进行修约的规则、数值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方法,以及将测定值或计算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值作比较的方法。有效数字确定后,对多余的位数进行修约,原则是四舍六入,逢五时奇进偶舍。修约时要注意逢五时,如五后面不为零时进一,五后面为零时,五的前一位奇数进一,偶数或零则约去,修约时,也不能连续进行修约。
有效数字的运算原则有效数字的运算结果也只能保留l位不确定的数字。加减运算时,计算结果保留的有效数字位数以各数据中小数点后位最少的为准,即以绝对误差最大为准。乘除运算时,保留的有效数字位数以有效数字位数最少的数字为准,即以相对误差最大的为准。
(2)然后根据检测标准的检出限,确定计算的原始检测数据应保留的最后一位数字,例如,一个方法的最低检测质量浓度为0.02mg/L,则分析结果报0.088mg/L就不合理,应报0.09mg/L。
(3)最后按检测标准的检测结果保留位数的要求,对该数据进行选择性修约,如其位数已符合或少于方法规定数,则保持不变,否则再进行修约,一次性修约至符合要求。
4 合理报告与判定检测结果
(1)检测结果报告的示例
常量组分分析中,含量≥10%的结果用四位有效数字表示;含量在1~10%的用三位有效数字表示,含量≤1%微量组分分析通常用两到三位有效数字表示分析结果。如用滴定法或质量法检验,当被测物的浓度含量较高且取样量较大时,测量的相对误差可低至千分之一,则检测结果可报告4位有效数字。使用各类仪器分析法检验时,检验结果的有效位数一般为2至3位,在检测限附近时常为1位,所以实验室审核者应注意检测报告中不应出现5位及以上有效数字的检测结果。
测定结果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且一般要求与判定标准,如产品标准或限量标准,保持一致,以便比较和评判,如按方法标准GB/T5009.22中9检验,稻谷黄曲霉B1为8.6ng/g,检测报告应按限量标准GB2715-2005的规定换算报告为8.6ug/kg; 如按方法标准GB/T5009.15-2003第一法检验,小麦镉含量为35 ug/kg,检测报告应按限量标准GB2715-2005的规定换算报告为0.035mg/kg;
分析结果在检出限以下,可以用“未检出”表述,并注明检出限数值或以最低检出限报告测定结果,如0.02mg/kg。
平行样测定结果在允许偏差范围之内时,报告用其平均值表示测定结果,并报告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的位数或有效位数,首先,结果要保留到检测方法要求的有效数字;其次,测定值的有效数的位数应能满足卫生标准的要求。如大豆、菜籽等原油溶剂残留GB2716-2005卫生标准要求是≤100mg/kg,而检测方法GB/T5009.37要求保留3位有效数字,假如做出的数值是100.3 mg/kg,就可报告为100mg/kg。结论为合格, 而大豆、菜籽等三、四级成品油溶剂残留卫生标准要求是≤50mg/kg, 假如做出的数值是50.34 mg/kg,就只可报告为50.3mg/kg,结论为不合格。
当被测物浓度含量太高或太低时, 应使用科学计数法,因有效数字来源于测量仪器,反映了测量仪器的测量精确程度,所以单位的变换不应改变有效数字的位数,如检测数据12.2g/kg若标准中要用mg /kg和ug /kg作单位时,虽然从数学角度来看,可记为12200mg/kg和12200000ug/kg,但从测量角度来看,这一做法改变了有效数字的位数,是错误的采用科学计数法可以保证在单位变换下,有效数字位数的不变,因此,检测报告中要求尽量使用科学计数法表示实验数据。
通常情况下,实验做双实验,平行样测定结果在允许偏差范围之内时,报告用其平均值表示测定结果,但检测分析也有一些特例,如油脂的色泽、面粉的磁性金属物等测定结果要以高的试验结果为测定结果,而不是平均值,这要引起注意,不要按习惯性处理数据,否则也将导致检验结论错误。
(2)检测结果判定的方法国标《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指出,在判定测定值与计算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时,有两种判别方法,即修约值比较法和全数值比较法。前者是将测定值或计算值经修约后的数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进行比较,修约位数与标准规定的极限位数一致,后者是将测定值或计算值不经修约而用数值的全部数字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进行比较,只要超出极限数字规定的范围,不论超出的程度大小,都判为不符合标准要求。
GB/T 8170规定“标准或有关文件中,对各种极限数值,包括带有极限偏差值的数值无特殊规定时,均应使用全数值比较法,如规定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应在标准中加以说明。”如按GB/T5009.15检测镉,测出残留含量为0.24mg/kg,它超出了GB2715国家标准规定0.2mg/kg的数字界限,检测方法对有效数字规定为两位,应使用全数值比较法,故不能修约成0.2mg/kg,结果判定应为不合格。目前在我们的国标中,很难见到明文要求用修约值比较法的所以我们日常判定则只能用全数值比较法。
(3)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由于测定值或计算值其本身也不是百分百准确的和可靠的,它不可能避免来自于测量设备、环境、人员、测量方法及被测对象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日常所用的全数值比较法很有可能对被检方造成不合理或不公正的结果,容易引出很多的争议,甚至出现一些司法纠纷,因此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在《评审和报告符合规范的规则》中规定,“当检测是为了将结果与限定值进行比较,而不是测量一个特定值时,必须评定不确定度。”同时,在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也规定,“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测报告中还需要包括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5 总结
现在计算器的使用已普及在计算过程中多取几位数字并不多花多少精力,计算也不会有什么困难,但是实验结果的正确表达仍值得重视,检验人员应能准确判定实验有几位有效数字,正确结果该怎么表示,管理层的审核者或技术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更应审核把关各个环节检测数据是否符合要求。
因为作为对外服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严谨性、科学性集中体现在检测数据和检验结论的准确性上,要确保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质检机构的管理者应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地培养和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素质,培训突出基本技能和高精尖技能并重,工作中按照国家标准和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操作,掌握各环节检测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的技术要点,才能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实验室管理水平,更好地向社会和政府部门出具真实的检测结果和准确的检测结论。答案来自
如何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可靠性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制定本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测绘资质标准可靠性,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计划与方案制定、监督检验、异议受理、结果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方案制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按年度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测绘项目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面广的其他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同一测绘项目或者同一批次测绘成果重复抽查。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专项列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经费,并专款专用。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发布通告,开具通知单,审批技术方案。
第八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测绘单位明示的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当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九条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测绘资质标准可靠性: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测绘资质标准可靠性;
(二)项目中使用的仪指塌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伍颤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监督检验
第十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需要进行的技术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从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条件和能力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检验单位应当制定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检验单位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验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受检测绘成果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履行检验过程的保密职责。
与受检单位或者受检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检验开始时,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会,向受检单位出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单,并告知检验依据、方法、程序等。
检验过程中,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可根据需要,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测绘资质标准可靠性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验。
检验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受检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与受检项目相关的合同、质量文件、成果资料、仪器检定资料等,对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五条 对依法进行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受检单位不得拒绝。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受检的测腔逗败绘项目成果质量按照“批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检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并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寄(交)达受检单位。
第四章 异议受理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第十八条 检验单位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按原技术方案、原样本组织。
复检一般由原检验单位进行,特殊情况下由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检验单位进行。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及有关资料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检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绘资质审批和注册机关。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
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必须向组织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申请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复查仍不合格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