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公司进赣备案需要在哪个网站查询都需要什么东西?

省外企业进赣备案可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官方网站查询具体事项,备案需要准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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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资格)证书副本、开户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的造价咨询企业需提供);

3、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4、企业驻赣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定委托人的任命书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5、在我省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相关人员需录入下列信息:

(1)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非注册技术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2)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的注册证书(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3)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4)招标代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注册证书(专职从业人员提供)、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人事档案代理证明、联系方式。

(5)造价咨询企业。

A、分支机构备案。在分支机构执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名)的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B、单个项目备案。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注册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6)检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的,需提供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网址。

6、驻赣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省外进赣检测机构在赣自有相应的检测能力(包括检测场所、检测设备等)。

8、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单个项目备案拟承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名称及相关信息。

扩展资料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受理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申请:

1、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无法查询的外省建设工程企业;

2、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

3、近两年内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近两年内有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其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5、在办理信息登记时,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6、存在其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实行信息登记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保障服务水平,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加强基础测绘和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促进地理信息共享,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个人和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资质证书的发放,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测绘资质申请。

在测绘活动中直接从事技术设计、实地测量、制图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第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第七条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测绘项目承包单位依法将测绘项目分包的,分包业务量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分包的单位不得将测绘项目再次分包。

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承发包的测绘项目可以实行监理制度。第八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的承揽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九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全省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测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建设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

(五)编制与更新全省行政区域图;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域图;

(五)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第十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基础测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测绘可以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第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测绘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技术设计书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符合国家规范,通过专家论证。市、县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为三至五年。

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应当及时更新基础测绘成果。

外省入赣工程监理手续怎么办理

省外单位进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备案指南

一、备案依据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七条:省外单位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外省测绘资质入赣,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函及有关证明材料外省测绘资质入赣,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条件

(一)申请备案的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应的资质;

(二)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与人员外省测绘资质入赣,包括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

(三)以前承接我省工程项目过程中没有出现违法违规问题。

三、备案程序

(一)初次进赣的施工企业必须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建[2005]17号)要求,提交《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施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进赣登记手续后,应在参加工程投标以前持所需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工程投标备案,经审查后,发给《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方可参加工程投标活动。

(三)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中标后,持项目分管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及有关证明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省外施工单位进赣注册施工备案告知书》手续。

四、审批期限

1个工作日。

五、省外单位进赣从事建筑活动备案所需资料

(一)外省施工企业申请进赣登记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原件,此表由初次进赣企业填写,并按要求法定代表人来赣签署承诺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原件,存复印件);

5、由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出具的进赣保证金收据(核原件,存复印件)(进赣保证金应从总公司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开户单位名称: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开户银行:建行南昌省府大院支行;银行账号:36001051600052503149)

6、企业在我省有常驻地址的证明材料(核原件,存复印件)(总承包企业在赣办公地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在赣办公地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以进赣施工企业总公司名义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7、企业驻赣负责人身份证、聘用合同;驻赣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的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企业驻赣法人委托人(不得超过2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聘用合同;驻赣建造师的身份证、建造师证书、聘用合同;本企业驻赣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书、聘用合同等材料(核原件,存复印件);

8、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进赣施工证明,或者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赣办事处的进赣施工证明(核原件,存复印件);

9、进赣施工机具清单与人员花名册(核原件,存复印件);

10、企业所在地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和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核原件,存复印件);

11、企业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进赣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核原件,存复印件);

12、《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基本情况登记表》电子文档

(二)外省施工企业申请进赣工程投标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通知书(招标公告或业主邀请投标函),并填写《江西省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申请书》(一式四份,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原件,存复印件);

5、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进赣施工证明,或者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赣办事处的进赣施工证明(原件);

6、该项目相关的法人委托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核原件,存复印件);

7、该项目相关的进赣施工建造师证、职称证书(核原件,存复印件);

8、该项目相关的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上岗证书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核原件,存复印件);该项目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核原件,存复印件);

(三)外省施工企业中标后办理工程施工备案告知需提供的材料

1、经业主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招投标管理部门认可的备案表(核原件,存复印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核原件,存复印件);

江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2001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进行测绘活动及管理、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所列外,还包括在陆地(含江河、湖泊)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及专业测绘成果:

(一)各种类型的地图集(册);

(二)陆地、水下地形测量数据和图件及有关的国土地理数据和图件;

(三)测绘过程中形成的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

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细则、图式)测绘形成的测绘成果。专业测绘成果是指根据专业需要,按照专业测绘的技术标准(各业务部门的测量规范、细则、图式)测绘形成的成果。第四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组织全省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驻省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驻省军事部门负责本省军事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驻省单位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依照下列规定,按年度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

(一)按国家技术标准测制的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成果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的测量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目录及副本;

(三)用于测制1∶500—1∶25000比例尺地形图、地籍图的各种航空摄影底片目录及航摄鉴定表、航片索引图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省境专题地图及普通地图、地图集的图件(一式两份);

(五)控制面积大于十平方公里的五秒级以上(含五秒级)城市控制测量及其他工程控制测量成果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六)下列测绘成果按年度汇交目录及接图表(一式一份)外,图件的复印件(一式一份)可推迟半年汇交:

1∶5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一平方公里以上;

1∶1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四平方公里以上;

1∶2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十平方公里以上;

1∶5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二十五平方公里以上;

1∶10000—1∶250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

(七)地籍图的目录接图表(一式一份)。

外省测绘单位在我省境内完成的测绘成果,亦按前款规定办理。

地籍测量的成果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测绘成果的副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天文测量:技术设计书,外业技术总结,内业技术总结,成果表;

(二)三角测量及导线测量包括长度测量(含基线及边长),国家技术标准四等以上(含四等)及五秒级控制测量:技术设计书、锁网展点图、点之标志及位置说明,外业技术总结及验收报告,内业技术总结,成果表:

(三)水准测量,国家技术标准四等以上(含四等):技术设计书、点之标志及点位置说明,路线图,外业技术总结及验收报告,内业技术总结、高差及高程表;

(四)重力测量:技术设计书、点之记、展点图、异常图、重力异常成果表,重力点坐标成果及其说明,技术总结及验收报告。第七条 测绘成果保管或使用单位对于内部使用和保密测绘成果应按下列规定实行科学管理:

(一)统一编号、登记、造册;

(二)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管、领取、借用等具体管理制度;

(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四)设专人管理,如机构或管理人员变动,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第八条 保密测绘成果的递送必须严格包装加封交机要部门寄送或由两人携带(押运),内部使用的测绘成果可按一般内部文件管理规定运转。第九条 保密测绘成果已失去使用价值(陈旧过时,破损)需销毁的,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

销毁保密的测绘成果应建立登记清册,并归档长期保存。销毁清册的主要内容包括:成果名称、图幅编号、密级、来源、数量、机(秘)密号、编制单位,出版单位和时间、销毁原因等。清册封面应有鉴定人、监销人、经办人的签字,批准人或批准销毁的文号,销毁日期。

土地测绘可以跨地区吗

你好,凡是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可以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在全国承接相应的测绘任务。

希望可以帮到你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条件外省测绘资质入赣

1、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_外省测绘资质入赣,乙级不少于150_外省测绘资质入赣,丙级不少于40_,丁级不少于20_。

2、 质量管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外省测绘资质入赣;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3、档案保密: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 人员配备:大部分新资质申请需要配备25名人员,其中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8名中级工程师以及15名初级工程师。

5、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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