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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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外经济、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以下简称来华测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来华测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

(三)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第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来华测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来华测绘应当符合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活动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规定。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测绘,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合作测绘)。

前款所称合资、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

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以下简称一次性测绘),可以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但是必须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人员共同进行。第七条 合资、合作测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大地测量;

(二)测绘航空摄影;

(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四)海洋测绘;

(五)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编制;

(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活动。第八条 合资、合作测绘应当取得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已经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中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测绘资质许可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发放证书: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 申请一次性测绘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证明;

(五)测绘活动的范围、路线、测绘精度及测绘成果形式的说明;

(六)测绘活动时使用的测绘仪器、软件和设备的清单和情况说明;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测绘成果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说明。第十二条 一次性测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取得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提交申请: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批准:准予一次性测绘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抄送测绘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准予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