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乙级资质应该怎么申请?

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关于人员和仪器的要求,要看你申请的测绘业务范围:

比如工程测量乙级资质,要求:25人(含注册测绘师2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

仪器要求如下

办理测绘乙级资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即公司营业执照。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字面理解为测量和绘图2016工程测绘资质标准,是以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空间科学、信息科学为基础2016工程测绘资质标准,以全球导航卫星定位系统(GNSS)、遥感(RS)。

地理信息系统(GIS)为技术核心,选取地面已有的特征点和界线并通过测量手段获得反映地面现状的图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和行政管理之用。

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并绘制成图。

测绘学研究测定和推算地面点的几何位置、地球形状及地球重力场,据此测量地球表面自然形状和人工设施的几何分布,并结合某些社会信息和自然信息的地理分布,编制全球和局部地区各种比例尺的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理论和技术学科。又称测量学。它包括测量和制图两项主要内容。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和测量标志保护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者确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测绘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章 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八条 全省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与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省级基础测绘根据不同地区发展需要,按照20%-10%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市、州、县(区)基础测绘成果按照30%-15%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重点或者发达地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规划的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房产测绘人员依法取得资格后方可从事房产测绘工作。第十四条 建立全省或者区域性地理信息系统的,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必须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管理;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需采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三章 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项目第十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测绘资质认证和技术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年度检验。

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单位,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不得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单位名称等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两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测绘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凡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本省承担测绘项目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第十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活动,应当事先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