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修正)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号),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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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和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认定。

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