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二)详细规划的编制。(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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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分总则、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3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予以废止。

镇总体规划服务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质证书中注明‘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你具体可以查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12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