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流程的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流程,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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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流程;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外,其他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单独编制本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
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将本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治措施,为各级城乡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本级的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五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或者修改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第六条 县级市的总体规划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经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县级市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改县级市和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县级市和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改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第七条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计划。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市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县级市区域内涉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以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条件。
(三)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审查。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街)、县级市所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市政工程规划内容,应当由具有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委员会与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五)审议。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通过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及公众参与报告提交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有重大异议,审议未通过的,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规划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审查,再次进行公示后,提交相应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六)批准。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市内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以及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提交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征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县级市内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市建设专案审批流程?
城市建设以规划为依据,通过建设工程对城市人居环境进行改造,对城市系统内各物质设施进行建设,城市建设的内容包括城市系统内各个物质设施的实物形态。我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希望你们喜欢!
一、办理《建设专案选址意见书》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条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目、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本年度有效的计划投资批文 专案建议书批覆;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预先取得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建设专案位置图;
6、企事业单位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程式码证影印件;
7、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8、工厂易地改造的,必须有市 *** 的批准档案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二、申请、调整或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置划法》第三十一条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惜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4、总平面意向规划图:
5、我局历次建设用地的批覆档案及附图影印件;
6、我局历次有关规划建设的批覆档案及附图原规划条件失效的应提交影印件;
7、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建
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8、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或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函。
三、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一划拨用地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已取得的《建设专案选址意见书》影印件;
4、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式三份;
5、本年度有效建设专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覆档案或核准档案影印件;
6、规划设计条件:
7、企事业单位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程式码证影印件;
8、《建设专案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9、建设专案在生态敏感区如水源保护区内、或属三类工业专案及有污染的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提交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估意见;
10、大型公共建筑、人流集散中心、居住小区、交通枢纽以及引发交通量较大的专案,应提交交通规划部门的评估意见;
二出让用地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式三份;
4、本年度有效建设专案备案档案影印件;
5、成交确认书;
6、土地出让合同影印件;
7、规划设计条件;
8、企事业单位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程式码证影印件;
四、调整建设用地性质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4、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覆档案:
5、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6、建设专案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本年度有效的计划投资批准、核准或备案档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批覆意见;
7、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意向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限及拐点座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
五、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期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延期的档案或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用地档案;
5、规划设计条件含历次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档案影印件;
6、调整总平面方案时应提交原规划方案的批准档案及附图影印件:
7、规划设计条件或原规划批覆档案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8、绘制在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9、总平面方案图一式两份;
10、规划说明书一式一份;
11、电子磁碟报批档案;
12、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六、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期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延期的档案或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用地档案;
5、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档案影印件;
6、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7、历次总平面规划方案批准档案及附图影印件;
8、绘制在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9、规划说明书和规划设计图一式四份;
10、电子磁碟报批档案;
11、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七、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3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影印件;
1已取得的规划设计条件;
2已取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档案及附图;
4、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5、绘制在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6、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档案图纸盖资质章可视为提供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档案;
7、电子磁碟报批档案具体档案格式及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8、根据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直接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9、新调整建设用地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档案及附图影印件;
10、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批覆档案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1、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或效果图。
八、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3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档案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5、已取得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批覆档案;
6、本年度有效建设专案批准、核准或备案档案影印件;
7、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覆档案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8、绘制在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9、建筑施工图式两份;
10、《西安市建设工程放线记录册》一式两份;
11、己取得的初步设计的有关审查意见。
九、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及说明书,其中必须有绘制在1/500 1/10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为准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上的平面设计圈四至图;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和批准档案影印件;
5、规划设计条件和历次规划批覆档案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6、电子磁碟报批档案具体档案格式及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十、管线综合规划审批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规划说明书;
4、规划设计资质档案图纸上盖资质章可认为己提交;
5、1/500—1/1000管线综合规划图一式三份,包括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给水燃气工程规划图、雨水污水工程规划图;
6、绘有规划道路的1/500—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
7、供水、燃气、电力、电信、排水专业管理部门意见或有关该工程方案初审的会议纪要影印件;
8、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道路交通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专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档案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9、电子磁碟报批档案具体档案格式及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十一、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15个工作日
1、申请表
2、申请函说明验收工程的基本情况;
3、《西安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西安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各一册;
4、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城市建设专案包括什么
城市建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建设以规划为依据,通过建设工程对城市人居环境进行改造,对城市系统内各物质设施进行建设,城市建设的内容包括城市系统内各个物质设施的实物行态,是为管理城市创造良好条件的基础性、阶段性工作,是过程性和周期性比较明显的一种特殊经济工作。城市经过规划、建设后投入执行并发挥功能,提供服务,真正为市民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保障市民正常生活,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城市建设是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最终服务于城市执行。
城市规划的审批级别及各级别的审批内容有哪些?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r\n\r\n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r\n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r\n\r\n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r\n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r\n\r\n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r\n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r\n\r\n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n\r\n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r\n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r\n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r\n\r\n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r\n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r\n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r\n\r\n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r\n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r\n\r\n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r\n\r\n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r\n\r\n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r\n\r\n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r\n\r\n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
法律分析: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程序(一)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属地规划分局组织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工作。(二)区政府审查阶段:属地规划分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三)市政府审批阶段:1.市规划局审查阶段: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启动审批程序,由市规划局牵头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审查意见。2.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市规划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3.市政府批准阶段: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四)批后公告和备案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属地规划分局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批后公告,并做好备案和存档工作。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由属地规划分局提出对控规调整的报告,经市规划局同意调整后,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并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批。
法律依据: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