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林业全民固定要给交保险吗

2000年林业全民固定要给交保险。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从1996年起,林业全民固定交保险包括五险,没有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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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兼职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兼职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林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关于未参加国有林业事业场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

2007年11月14日 来自: 作者:

湘劳社政字[2007]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

为适应我省林业系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好林业系统国有林场、苗圃(农户型国有林场另文规定)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未参保国有林业事业场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未参保国有林业事业场圃的正式职工(原经县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招收的干部、全民固定工和全民劳动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从2007年10月1日起,单位自愿,可按属地管理原则整体组织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从2007年10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执行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单位和职工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可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6年4月1日后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或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6年4月1日后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过去未缴纳的可按规定补缴。未缴纳的期间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参保单位中2007年9月30日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金按退休时已核定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退休的人员,要按以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计个人账户至退休时止,其基本养老金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退休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调待标准重新核定),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参保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高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发放。

参保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退休费发放及其他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其他涉及养老保险的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负责。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已退休人员的退休条件认真审核认定,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支付,待其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后,按上述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支付。

六、参保后的退休人员,执行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单位所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均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八、从2007年10月1日起,参保单位离休人员(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按湘办发[1997]2号文件执行,所需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九、凡单位自愿按本办法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要统一组织、整体参保,要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截止2007年12月31日,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今后不再按本办法办理参保。

十、单位自愿并经职工大会决议通过、当地政府批准,单位可在本办法开始实施时选择按《关于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15号)统一组织参保。

十一、参保后,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实施前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林业事业场圃暂维持原参保办法不变,待国家林业体制改革实施后再根据确定的单位性质予以调整。其中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自愿并经职工大会决议通过、当地政府批准,可按本参保办法选择整体转移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十三、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农场税费改革补助资金和原来用于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费的资金,要优先用于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十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