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2019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集体林业资源,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维护林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有的林地上进行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林业”,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培育、保护、利用森林资源的生产、经营事业。第四条 发展集体林业应当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体林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集体林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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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体林业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基层事业单位,受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集体林业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乡(镇)林业工作站实行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其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 集体和个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所办林场)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和天然次生林,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二)个人营造的林木或通过购买等合法途径取得的林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三)个人经营的自留山和自留滩的森林、林木,以及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四)联营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联营各方共有;

(五)股份合作制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股东所有;

(六)承包林地所造林木,本着“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原则确定所有权;承包林下综合开发的,依据“谁治理、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七)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八)集体林地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集体林地的,只有使用权。第七条 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个人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第八条 发生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权属争议解决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核发证书。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调换林地所有权时,应当签订协议,并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调换的林地不得改变用途。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条 集体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经营。

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方式,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后确定,并张榜公布,否则其行为无效。第十一条 集体森林、林木、林地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

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的都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依主导利用目标林种、树种计算,至少一个轮伐期,期满,可以申请续期。

合同样本由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改变林地用途的,发包单位有权收回。第十三条 经营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林地开展林药、林果、林草、林粮间作和进行野生动物的养殖,可以利用森林景观开展森林旅游业等综合经营。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禁止向林业经营者违法收费、罚款、摊派和强制集资。第十五条 集体林业的育林基金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征收。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和按规定使用,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督。

2019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事业单位资格复审时间地点是什么?

1.资格复审时间2019林业资质: 2019年7月25日至7月26日(每天上午82019林业资质:00至12:002019林业资质,下午15:00至18:00)。

2.资格复审地点:山西省林业干部学校(具体地址为:太原市南内环街163号南23楼)。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有哪些?

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如何划分2019林业资质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2019林业资质,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有丙级。

问:企业初次申请监理资质可以直接申请专业甲级吗?

答:企业初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只能从专业乙级及以下开始。但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问:企业初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综合资质吗?

答:不可以。企业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后,方有资格申请综合资质。

问:新设立企业申请专业监理资质,只能从最低等级申请吗?

答:新设立企业申请专业监理资质,应从最低等级专业资质开始申请。但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相应监理专业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专业甲级资质 。

问:企业可以同时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专业资质证书及事务所资质证书吗?

答:不可以。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专业资质及事务所资质。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在取得综合资质后需交回专业资质证书。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事务所资质。具有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综合资质及专业资质。

问: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多个不同级别的工程监理专业资质证书吗?

答:可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规定,监理企业资质取消原主增项的设定,即企业同时具有的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不再载明在一本证书上,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载明在对应级别的证书上。例如企业现有专业资质情况为房屋建筑工程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甲级、电力工程乙级、铁路工程乙级、市政公用工程丙级,那么企业将同时持有甲级(载明房建、机电)、乙级(载明电力、铁路)、丙级(载明市政)三本专业资质证书。

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 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与“人次”的概念,如何理解?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的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数量。“人次”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所持注册证书的数量,如某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建造师,那么在计算人次的时候,可以计为2人次。

问: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问:企业申请由专业乙级晋升专业甲级,是否只需满足申请的专业甲级资质要求?

答: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需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如:企业现持有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公路工程乙级资质。若企业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达标,但公路工程乙级资质不达标,也不批准其由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晋升为甲级。

问:企业现已取得综合资质,还需要满足5个专业甲级的资质条件吗?

答:需要。已取得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在对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应保证满足不少于5个专业监理甲级资质条件,但不限于申请综合资质时申报的5个专业甲级资质。

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指标涉及的“单项工程”是何含义?

答:指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所签订监理合同的一个委托项目。

问:企业现有60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有5人兼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请问这种情况符合综合资质条件吗?

答:不符合。综合资质标准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是指人数要求,企业申报的人员不可重复计算,如作为监理工程师申报,就不能再作为造价工程师申报。

问: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可用注册造价工程师代替建造师或其他注册资格吗?

答:不可以。综合资质标准要求具有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应不少于15人次,且具有一级建造师不少于1人次2019林业资质;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次。

问:二级建造师可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不可以。

问: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2年”工程业绩,“近2年”如何理解?

答:“近2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2年。如:2012年10月申请资质,则从2011年开始逆推2年(即2010年1月1日~2012年10月)的业绩均在有效期内。

问:房屋建筑工程的“小区”项目的技术指标如何理解?

答:房屋建筑工程的“小区”,一般是指住宅小区、建筑物群体,一个小区往往由数个建筑物组成,小区建筑面积是指数个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和。作为工程业绩申报时,需提供所有建筑物的竣工验收材料。

问:烟囱工程是否可作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工程业绩申报?

答:可以。

问:企业申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需提供工作场所证明和财务报表吗?

答: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一般不需提供工作场所证明。但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需提供财务报表。

问: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如可以,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监理甲级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同时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不含建筑事务所、专项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具有乙级设计资质,或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问:企业具有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监理甲级资质?

答:不可以。只有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才可以直接申请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可以。

问:企业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师两项注册执业资格,是否可以作为注册造价师单独申报。

答:不可以。

2019福州罗源县林业局招聘护林员报名要求有哪些?

护林员的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热爱林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熟悉群众工作和管护责任区范围及周边地形、林情;

(三)专职护林员年满18周岁至40周岁,即在1979年9月1日至2001年9月1日期间出生,身体健康;

(四)限居住所在乡镇的人员(居住满一年以上);

(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六)曾因经济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违纪违法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对所提供的资料与报考岗位条件设置要求应相符,若弄虚作假,将取消报考资格,并承担有关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林业资源,维护林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除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产生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动物和植物。

本办法所称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林业植物,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第四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分类施策、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防治机构)具体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防治以及宣传普及、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所辖领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林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其所属或者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第二章 监测预防第七条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林业资源分布、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及其发生发展规律,科学布局测报站(点)和网络系统。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所需物资储备工作机制,保障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设施。

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影响监测环境,或者确需占用、移动测报站(点)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当地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并承担迁建、改建费用或者补偿费用。第九条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者新发现、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适时进行专题调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意见。第十条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日常监测,科学确定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分布、发生和危害等情况,分析发生发展趋势,及时向本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上级林业防治机构报送行政区域内的监测预报情况。

林业防治人员在林业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林地内设立监测点、安装监测设施,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监测林业有害生物所需的气象服务。第十一条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定期发布林业有害生物趋势预报,及时发布重大或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并提出防治建议或者方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

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刊播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第十二条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数据,提出具体预防和治理措施,指导林业生产经营者实施有效防治。

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或者林木,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制度。第十三条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物理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提高林木抵御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第十四条 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使用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二)及时进行抚育管理,对林业有害生物危害进行预防治理。

(三)及时清理火烧迹地,清除枯死木或者受损严重易遭受病虫侵害的过火林木。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化防治组织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其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做好社会化防治指导工作,加强对社会化防治组织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向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科学防治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