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基本介绍
该院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先进、专业齐全。院下设城市规划研究中心、审图中心和15个设计所、室(城市规划设计研究一所、二所、三所、四所、五所;工程规划设计研究所;建筑设计研究一所、二所、三所、四所;工程设备与智能化设计研究所;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城市环境与风景园林设计研究一所、二所;概预算室)。全院现有职工271名,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8名,高级工程师74名,工程师93名;注册规划师47名,一级注册建筑师16名,二级注册建筑师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6名;注册造价工程师2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21名;注册电气工程师6名;注册工程咨询师12名。全院设有城市规划、风景园林、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道路交通、燃气、经济分析等专业。我院被建设部评为全国城市规划行业新技术应用和全国城乡规划工作优秀编制单位,是国家科技部确定的国家CAD应用工程示范点,是浙江省勘察设计单位综合实力十强之一。
该院一贯坚持“科学规划、精心设计”的方针,建院以来,有130多项规划设计项目分别获国家级、部省级优秀规划设计、科技进步奖。主要获奖项目有: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环杭州湾城镇群空间发展规划、金华市城市总体规划、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义乌市城市总体规划、诸暨市五泄镇总体规划、杭州市梅家坞老村整治规划设计、浙江省人民大会堂迁建工程、台州市行政中心、浙江林学院建筑设计、浙江省城市暴雨强度公式研究和浙江省给水排水基础设施发展战略研究、丽水市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江山市大陈乡大陈村村庄整治规划等。
该院充分发挥规划、建筑、市政、风景园林多专业的综合优势,集中力量积极参与省内外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并有较多规划设计项目中标取得规划设计权,如:杭州下沙新城规划、杭州钱江世纪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杭州西湖大道城市设计、浙江林学院规划和建筑设计、杭州卡通城创意中心工程设计、宁海世贸中心工程设计等。
该院于2001年7月通过ISO9001-1994质量体系认证,并于2003年5月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换版认证。
该院将继续贯彻“科学规划、精心设计、求真创新,诚信服务”的质量方针,发扬“团结、敬业、创新”的工作作风,充分发挥我院的人才和技术优势,以繁荣规划设计创作、推进科技进步为目标,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满足社会各界的需求,把我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规划设计研究院。
城乡规划考研考哪些科目
城乡规划考研考的科目如下:
1、思想政治理论。
2、英语一。
3、城市规划基础。
4、城市规划设计或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城市规划专业主干课程
1、专业知识课程:城乡规划原理、城乡生态与环境规划、中国城市建设史与规划史、外国城市建设史与规划史、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城乡道路与交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社会综合调查研究、地理信息系统应用等。
2、专业实践课程:住区认识调查、社会调查、城乡认识调查、城市总体规划设计、乡村规划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城市设计等。
城乡规划专业
1、城乡规划是支撑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继承和创新中华优秀文化、营造美好人居的重要领域。城乡规划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坚实的城乡规划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能力,具有社会责任感、团队精神、创新思维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2、城乡规划专业属于工学门类的建筑类专业,所属学科是工学“城乡规划学”一级学科。它是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以城乡社会、经济、环境、空间的和谐发展为目标,以城乡物质空间为核心,以城乡土地使用为对象,通过城乡规划的编制、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建设实施的管理。
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
法律分析:国家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规划管理局,其主要职能有: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研究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科学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3、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
4、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负责行政区域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工作;
6、指导本辖区城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
7、组织对全市规划实施情况的评比,确定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和用地规模,审批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立面造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