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标准及申请须知

目前广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可以申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资质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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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暂不接受升级业务。

广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申请一年分3批次申请。

首次申请资质需先注册成为广东省林学会会员。

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取消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取消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取消,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 监测、取样和防治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取消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10 hm2/天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取消的作业能力。

申请时间

本年度资质申请认定分三批次(每4个月一次)进行:

第一次:1-4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3月1-31日;

第二次:5-8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6月1-30日;

第三次:9-12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11月7日。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

下面先为大家介绍一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的申报条件。

首次申报的时候,只能先从丙级开始申报,不能直接申报甲级与乙级,只能通过升级获得。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丙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10 hm2/天的作业能力。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丙级人员要求:

1、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乙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c)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30 hm2/天的作业能力;

d)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有一定的区域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乙级人员要求:

1、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甲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c)具有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与防治项目经费预算的能力;

d)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100 hm2/天的作业能力;

e)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2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有较强的区域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甲级人员要求:

1、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7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取消,现予公布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取消,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省 长 陆昊

2015年5月7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136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74项、下放62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本决定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1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计74项)

序号职权名称类型设立依据行使主体备注1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工信部令第9号)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省工信委 2省中小学体育艺术特长生资格认定行政确认一、《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黑发〔2008〕9号)

二、《关于加强培养优秀体育、艺术后备人才有关问题意见》(黑教委发〔1997〕107号)省教育厅 3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重点专业、专业点的审批和撤销行政确认《关于开展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重点专业评估的通知》(黑教职成函〔2010〕363号)省教育厅 4黑龙江省省级职业教育集团认定行政确认一、《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

三、《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教发〔2014〕6号)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53号)

五、《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意见》(黑教联〔2008〕21号)省教育厅 5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表彰行政奖励《关于召开全省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的通知》(黑教财函〔2012〕142号)省教育厅 6省“乡村教师奖”评选行政奖励《关于表彰奖励第二十六届“乡村教师奖”获奖教师的决定》(黑教联〔2014〕32号)省教育厅 7中小学和高校师德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行政奖励一、《关于表彰2014年度全省中小学师德先进集体和师德先进个人的决定》(黑教师〔2014〕98号)

二、《关于表彰2014年度全省高校师德先进集体和师德先进个人的决定》(黑教师〔2014〕100号)省教育厅 8评选表彰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德育(校外)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行政奖励一、《关于报送全省中小学德育(校外)工作经验交流和表彰会议有关材料的通知》(黑教基一函〔2012〕113号)

二、《关于表彰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德育(校外)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黑教基一〔2012〕186号)省教育厅 9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行政奖励 省教育厅 10普通高校教学新秀、青年教学能手评选行政奖励《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十二五”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教联〔2012〕41号)省教育厅 11黑龙江省优秀硕士论文评选行政奖励一、《关于在我省开展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黑教厅联字 〔2002〕8号)

二、《关于开展第八届黑龙江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黑学位办〔2012〕4号)省教育厅 12全省高校后勤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行政奖励《黑龙江省高校后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制度》省教育厅 13全省特殊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行政奖励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

二、《关于评选表彰特殊教育先进学校和先进个人的通知》(黑教联〔2010〕25号)省教育厅 14教学管理质量奖评选行政奖励《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黑教高〔2012〕226号)省教育厅 15全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行政奖励《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17号)省教育厅 16科技统计人员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行政奖励 省教育厅 17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评估其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取消他《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黑教高函〔2011〕210号)省教育厅 18省重点学科(群)评选其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08〕68号)省政府(省教育厅承办) 19全省中小学体育艺术特色学校评估其他《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建中小学生体育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教体函〔2011〕314号)省教育厅 20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课程评估其他《关于对全省本科高校、独立学院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评估的通知》